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《廣東省突發(fā)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 (粵府辦〔2012〕127號)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,各縣(市、區(qū)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門、各直屬機構: 《廣東省突發(fā)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廣東省突發(fā)事件應急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(guī)范突發(fā)事件應急補償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、《廣東省突發(fā)事件應對條例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(qū)域內突發(fā)事件應急處置后的應急補償行為,以及由省政府統一部署、組織實施的支援省外地區(qū)突發(fā)事件應急處置后的補償行為。 本辦法所稱突發(fā)事件,是指突然發(fā)生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,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、事故災難、公共衛(wèi)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。 本辦法所稱應急補償,是指突發(fā)事件發(fā)生時,各級人民政府因實施應急征用或采取突發(fā)事件應對措施對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毀損、滅失而依法進行的補償。 第三條 依法實施應急征用或者采取突發(fā)事件應對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應急補償的責任主體,財產被征用或者因突發(fā)事件應對措施而造成財產毀損、滅失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應急補償的受償主體(以下簡稱受償人)。 第四條 應急補償應遵循以下原則: (一)合法合理補償。補償應符合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。補償價值應與被征用財產在征用期間的使用價值相當,或者與因應急征用和突發(fā)事件應對措施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相當。 ?。ǘ┭a償直接損失。僅補償與應急征用或者突發(fā)事件應對措施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財產損失,不包括精神損失等非物質層面損失和突發(fā)事件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。 ?。ㄈ┭a償實際損失。僅補償已經發(fā)生的實際損失,不包括預計發(fā)生的損失。按規(guī)定應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的,不納入政府突發(fā)事件應急補償范圍。 第五條 應急補償資金按照分級負擔、分級管理原則,由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資金安排、社會捐贈、慈善募集等方式,多渠道籌集解決。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,有關單位應認真做好應急補償工作。 (一)按照“誰實施應急征用、誰確定補償單位”的原則,由有關人民政府確定應急補償單位(以下簡稱補償單位)。當地應急管理辦公室(以下簡稱應急辦)應及時對補償工作提出建議,指導并監(jiān)督補償單位開展應急補償工作。 (二)補償單位負責受理并審核相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應急補償要求,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應急補償方案,組織應急補償資金的發(fā)放。 (三)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,負責籌集應急補償資金,審核同級補償單位提交的應急補償方案,按規(guī)定安排資金,監(jiān)督應急補償資金的發(fā)放。 (四)各級監(jiān)察、審計部門負責對應急補償資金的使用管理實施監(jiān)督檢查。 ?。ㄎ澹└鶕姓Q策、執(zhí)行與監(jiān)督相分離的原則,各級財政部門不得作為補償單位。 第三章 補償方式與標準 第七條 應急補償采取貨幣補償方式。補償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可在與受償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按規(guī)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產損失評估。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征用行為,應參照本行政區(qū)域同類資產的市場租賃價格給予被征用財產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租金補償。 第九條 財產因被征用或因突發(fā)事件應急措施導致毀損、滅失的,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: ?。ㄒ唬┴敭a毀損但經維修能夠恢復使用功能的,補償金按必要維修費用支出并綜合考慮財產保險等因素確定。 (二)財產無法維修或經維修無法恢復使用功能、滅失或維修費用超過財產毀損前價值的,補償金額應在綜合考慮財產重置成本、綜合成新率、凈殘值和保險賠償金等因素后確定。 第十條 法律、法規(guī)對補償標準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 第四章 補償程序 第十一條 應急響應結束后,相關人民政府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確定補償單位,督促相關部門按規(guī)定將征用財產及時返還被征用人,并將財產征用、返還、毀損和滅失情況書面報送補償單位。 第十二條 補償單位應在應急響應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受償人提交申請補償所需的材料,并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和主流媒體上予以公告。 受償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補償通知之日起1年內,向補償單位書面提出應急補償要求。逾期未提出補償要求且無正當理由的,視同放棄受償權利。 受償人應提交的材料包括:應急處置征用令、征用財產清單、財產返還情況、財產損毀或滅失情況、補償金額及計算依據、補償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 第十三條 補償單位應自收到應急補償要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: (一)材料齊全且表述清楚的,應予以受理,并書面出具受理回執(zhí)。 ?。ǘ┎牧喜积R或者表述不清楚的,應書面告知受償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正或補充。 (三)決定不予受理的,應書面告知受償人并充分說明理由。 第十四條 補償單位應在補償申請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,并擬定補償方案,書面報送同級財政部門。 補償單位提交的材料應包括:安排應急補償資金的書面申請書、應急處置征用令、征用財產清單、政府應急措施、應急措施與財產毀損滅失的關聯情況、認定財產損失的標準和依據、資產評估報告書、補償金額、社會捐資情況和明細清單以及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。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收到補償方案后,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,并批復補償單位。 因特殊原因需適當延長工作時限的,應通知補償單位并由補償單位書面告知受償人。 第十六條 補償單位應在收到財政部門批復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方案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。 公示期間有異議或投訴的,由補償單位按規(guī)定處理。 第十七條 補償單位應當在補償方案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決定,并書面通知受償人。 第十八條 補償單位在補償工作完成后應將補償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、應急辦備案。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應急補償資金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,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。補償單位應在補償公示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資金直接支付到受償人提供的銀行賬戶,并將應急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報告本級財政部門。 第六章 監(jiān)督檢查 第二十條 受償人應確保應急補償申請資料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不得提供虛假資料。 第二十一條 補償單位應當按規(guī)定公開包括損失情況、補償標準、補償金額等在內的應急補償信息,提高透明度,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以及社會的監(jiān)督。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、擠占、截留、挪用財政資金以及重復申請?zhí)兹毖a償資金等行為,按照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27號)予以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、人員法律責任。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基本支出由財政全額保障的機關事業(yè)單位的應急補償,不適用本辦法。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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